本學會為社團法人,成立之主要目的包括:
 (一) 促進我國能源經濟與能源管理技術之發展。
 (二) 推廣近代能源經濟與能源管理技術知識。
 (三) 建立國內外能源經濟與能源管理技術之意見溝通管道,以促進國際間之能源資訊交流與相互合作。
 (四) 協助培育能源經濟與能源管理技術專業人才。
 (五) 進行公私機構委託辦理之能源經濟與能源管理技術研究計畫。
 (六) 贊助或協助國內有關機構辦理有關非營利性之能源經濟與能源管理研究計畫與活動。
 (七) 辦理我國與「國際能源經濟學會」( 該會之英文名稱為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Energy Economics,簡稱
   IAEE ) 之會務聯繫及學術活動。
 (八) 出版各項有關本會會員之能源經濟研究報告,並協助會員專業上之發展與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作。
 (九) 協助政府及有關單位分析與研究能源問題。
 (十) 其他有關能源經濟與能源管理技術推展事項。

(一) 國際能源經濟學會屬能源經濟領域之重要全球性非官方組織,其會員涵蓋世界70國以上產官學界,本學會目前係扮演我國能源部門與國際能源經濟學會間之主要溝通管道。
(二) 國際能源經濟學會每年均擇一會員國召開年會,並邀集各國會員與會,俾於會議期間充份就各項重要能源議題(如石油、天然氣、電力、再生能源、節約能源、能源政策、因應京都議定書課題、能源市場自由化)之發展、研究與經驗交流交換意見。
(三) IAEE所辦之年會活動為我國參與國際能源活動之重要平台之一,對促進我國與國際間能源之學術交流有顯著貢獻,故歷年來本會除積極參與IAEE年會活動外,並於民國94年(2005年)爭取到IAEE 2005年台北年會之主辦權,該屆年會計有216名外賓報名參與,包括智利、印尼、蒙古等國能源部門官員及民意代表、學者專家、產業人士、政府官員等。台灣地區與會人數為170名。此外,本學會並續於民國96年主辦IAEE亞洲年會第1屆會議,邀請亞洲地區之能源部門官員及民意代表、學者專家、產業人士、政府官員等出席會議。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訂名為中華民國能源經濟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以發展能源經濟與能源管理技術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
 
第二章 任 務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促進我國能源經濟與能源管理技術之發展。
    二、推廣近代能源經濟與能源管理技術知識。
    三、建立國內外能源經濟與能源管理技術之意見溝通管道,以促進國際間之能源資訊交流與相互合
      作。
    四、協助培育能源經濟與能源管理技術專業人才。
    五、進行公私機構委託辦理之能源經濟與能源管理技術研究計畫。
    六、贊助或協助國內有關機構辦理有關非營利性之能源經濟與能源管理研究計畫與活動。
    七、辦理我國與「國際能源經濟學會」(該會之英文名稱為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for Energy
      Economics,簡稱IAEE)之會務聯繫及學術活動。
    八、出版各項有關本會會員之能源經濟研究報告,並協助會員專業上之發展與促進會員間之互助合
      作。
    九、協助政府及有關單位分析與研究能源問題。
    十、其他有關能源經濟與能源管理技術推展事項。
 
第三章 會
  第五條 本會會員分左列二種

    一、個人會員:

  (一) 會員: 凡贊同本會宗旨,合於從事有關能源經濟、能源管理工作者,或大專以上能源、經濟、管理相關科系學生,由本會會員二人之介紹,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得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二) 永久會員: 凡本會個人會員,一次繳納十年之常年會費或已持續繳納二十年常年會費者,得為永久會員。
  (三) 榮譽會員: 凡本會個人會員,在能源經濟領域有特殊貢獻,由本會理、監事五人以上之署名推薦,並詳列特殊貢獻或傑出成就之事蹟,送請理、監事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審查,經三分之二以上理、監事同意者,得為榮譽會員。

    二、團體會員:   凡對本會會務熱心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學校、團體,由會員兩人介紹,經理
               事會審查通過,得為本會團體會員,並派代表一人參加本會各項活動。


第六條 凡有違反本會章程行為,不履行會員之義務或損壞本會名譽者,經理監事會查明屬實,得先予口頭
    或書面警告,情況嚴重者得提會員大會追認,處以除名之處分。
第七條 本會會員應享有權利如下:

    一、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項活動。
    四、享有本會出版刊物。
    五、其他應享之權利。
第八條 本會會員應盡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會員大會決議案。
    二、擔任本會理事會所推舉之職務。
    三、繳納會費及規定之費用(永久會員及榮譽會員免繳常年會費)。
 
第四章 組織及職務
  第九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十條 本會置理事廿一人、監事七人、候補理事五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方式票選之,
    理、監事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連任,理監事遇有缺額時,由候補理監事分別依次遞補,以補足原
    任期為限,上項理、監事之選舉,亦得以通訊投票方式於年會舉行前為之,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
    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一條 本會理事組織理事會,互選常務理事五人,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理事長一人。理事長任
     期為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十二條 本會由監事組織監事會,由監事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第十三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至二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處理日常事務
     ,並得視業務需要分組辦事,各組置組長一人,由秘書長提名經理事長認可,報請理事會通過聘
     任之,解聘時亦同。
第十四條 本會經理事會之決議,得設立各項委員會,其主任委員人選,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
     之。委員人選由各該委員會主任委員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任之。任期均為二年,連聘得連任。
第十五條 本會新舊任職人員之交接,應於會員大會閉會後一個月內辦理完畢。
第十六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義務職。
第十七條 本會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理、監事。
     二、通過理、監事之報告及決議事項。
     三、通過及修改章程。
     四、通過年度工作計畫、經費預、決算。
     五、其他重要事項之決定。
第十八條 本會理事會之職責如下:
     一、召開會員大會,並執行其決議案。
     二、決定會務方針與計畫,處理本會會務。
     三、審訂本會各種章則。
     四、編製年度工作計畫及預、決算。
     五、管理運用本會財產。
     六、審定會員入會及退會。
     七、聘任或解任會務工作人員。
     八、辦理與「國際能源經濟學會」會務聯繫及有關學術活動。
     九、其他重要會務事項之決定。
第十九條 本會監事會之職責如下
     一、監察預算之報行及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二、審核年度預、決算。
     三、監察本會財務或財產之管理與運用。
     四、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第二十條 理監事綜理本會會務,對外代表本會。
第廿一條 常務理事,協助理事長處理會務,理事長不能執行會務時,得任命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理事長
     因故出缺時,由常務理事互選一人為理事長,惟以補足任期為限。
第廿二條 常務監事,執行有關監察事項之決議,並處理日常監察事務。
第廿三條 本會理、監事如有下列各款之一者應予解任:
     一、經會員大會決議准其辭職者。
     二、曠廢職務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
     三、職務上違反法令或其他重大不正當行為,經會員大會議決令其退職者。
第廿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榮譽理事長、榮譽理事及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五章 會 議
  第廿五條 本會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其時間及地點由理事會決定之,必要時得由理事會報主管機關核准
     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廿六條 本會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屆時理事長如因故未能召集,得任命常務理事代為召集之。
第廿七條 理事長負責召集會員大會並擔任大會主席。如遇有臨時事故未能出席,
     得任命常務理事一人為主席。
第廿八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半數以上之出席,以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者行之。
     但修改章程及處分財產,需經會員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會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
     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同意決定之。理(監)事會之決議,應有理(監)事過半數之出席,
     以出席理(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贊、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意見。
第廿九條 如遇有重要會務,理事長得召開理監事聯席會議,其決議事項應以法定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行
     之。
第六章 經 費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以下列各款充之。
     一、會員入會費。
     二、常年會費。
     三、基金孳息。
     四、自由捐款。
     五、補助費。
     六、其他合法之收入。


第三一條 本會之會費規定如下(新臺幣):

會員別

入會費

常年會費

個人會員

貳佰元

伍佰元

團體會員

肆仟元

壹萬元


第卅一條 入會費於接到入會通知時一次繳納,常年會費於每年二月底前一次繳納,均由本會給予收據。
第卅二條 入會費於接到入會通知時一次繳納,常年會費於每年二月底前一次繳納,均由本會給予收據。
第卅三條 本會會員連續二年不繳納會費時,視為自動退會。
第卅四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七章 附則
  第卅五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所有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
     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卅六條 本會各項辦事細則及各委員會組織簡則由理事會另訂之並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卅七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辦理或由理事會提會員大會修改。
第卅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呈准內政部備案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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